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开发利用空中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森林防(灭)火、消除公共污染等目的的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列入常备计划,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地方,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协调机制,建立反应灵敏的作业指挥系统、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和作业信息处理系统,统一指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由作业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建设、空中水资源开发利用等需要,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按照有关人民 *** 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基本建设经费、事业经费、作业专项经费和科学试验研究经费列入该级人民 *** 的财政预算。
其他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其费用由用户承担。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研究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对气候的影响,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第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地点,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作业区域的气候特点、地理、交通、通讯、人口密集情况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须经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确定。第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用地,依法以划拨方式解决。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 *** 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负有保护责任。第十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作业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炮库、弹药库等基础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四)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达到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人数;
(五)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第十一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必须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的资格。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作业地实际需要作出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给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适宜的天气气候条件,充分考虑实际需要和作业效果。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 *** 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 *** 提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建议;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及时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发生森林火灾或者气象台站发布森林火险警报;
(二)出现大气、水源等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
(三)局部地区出现干旱征兆,气象预报持续干旱少雨,预计旱情将会加重;
(四)工程蓄水严重不足。
冰雹频发区出现冰雹天气时,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直接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在取得空域和作业时限后立即组织实施人工防雹作业。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扩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应用领域,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展大型水利水电工程蓄水人工增雨、重大社会活动人工消雨、机场和高速公路人工消雾、旅游景区人工增雨雪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合理利用气象资源,改善生态环境,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第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以防御自然灾害、缓解水资源短缺和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第六条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财政承担技术研究推广、人员培训、本级工作机构经费等费用以及全市统一组织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弹药采购、设备设施维护费用。区、县财政承担作业人员工资、交通、保险和本级工作机构经费等费用以及本区、县组织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费用。第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布设,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区域气候、地理、交通、通讯、人口密度等情况商相关部门确定,所需场地由当地人民 *** 协调解决。未经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作业点不得随意变动。第九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和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组织资格证和从业资格证。申领组织资格证和从业资格证应当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市气象主管机构按规定的程序报请省气象主管机构核发。取得人工影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应在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专用设备,应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标准。专用设备的购置、配发、检测、维护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已出现干旱征兆,预计旱情将会加重;
(二)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时;
(三)发生森林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森林火险时段;
(四)出现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
(五)其它需要作业的情况。第十二条 作业地气象台站应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探测资料、情报、预报。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资料。第十三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作业;
(二)作业点与作业指挥系统及飞行管制部门通讯畅通;
(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规范作业;
(四)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当地人民 *** 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第十四条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报请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禁止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禁止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第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所用弹药的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弹药应当由当地军队或武装部协助储存。作业现场弹药及发射装置的安全管理由作业组织负责。过期的弹药应及时上缴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处理。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市、区县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档案,做到档案系统、完整、准确。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保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顺利开展。
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组织协调全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 *** 领导下,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民航、环境保护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商同级人民 *** 发展和改革、农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七条 按照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的基本建设经费、事业经费、作业经费和科学研究以及试验经费列入本级人民 *** 的财政预算。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鼓励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使用。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资质资格审批制度。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取得《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证》;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作业(指挥)人员应当取得《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资格证》。第十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2人以上取得《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指挥资格证》;
(三)每副火箭发射装置有2人以上、每门高射炮有3人以上取得《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证》;
(四)作业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五)储存作业设备和弹药的库房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六)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实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经审核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证》。第十二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心健康;
(二)指挥人员应当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50周岁以下。第十三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资格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资格证》。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资格的人员名单告知同级公安机关。第十四条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区域气候、地理、交通、通信、人口密度等情况,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布设意见,经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商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经确定的作业站点不得擅自变更。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所需场地由当地人民 *** 解决。第十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应当按照《人工增雨防雹作业固定炮站(火箭站)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作业设备库房、弹药库房、发射平台和作业值班室。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预防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宜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第三条 本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科学规范、安全审慎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 *** 应当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同级人民 *** 领导和协调下,组织、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公安、农业农村、水务、规划资源、应急、通信、民航等部门以及有关军事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 *** 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本市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等周边地区协作,合作开展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研究,实行区域间的动态监测和联防联控,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效果。第八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和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科学作业水平。
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 *** 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科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价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站点建设与保护第九条 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气象灾害特点、地理、人口密度等情况,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布设意见,经区人民 *** 同意后报市气象主管机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依法确定。
经确定的作业站点不得擅自变动,确实需要变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第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用地,可以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划拨。第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由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建设,建筑物、作业平台、安防设施等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非法侵占或者破坏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设施;
(三)挤占、干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通讯频道;
(四)其他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行为。第三章 作业管理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的 *** 和管理。
使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的名单,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备案。第十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标准,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应当在掌握相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备适宜天气条件的,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局部地区出现干旱征兆,预测旱情将会加重;
(二)水库蓄水严重不足;
(三)预测将出现冰雹天气;
(四)发生森林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森林火险时段;
(五)全市性重大活动的保障需要;
(六)重大生态建设工程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需要;
(七)其他需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第十六条 使用飞行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
使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事先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实施作业,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设施,保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顺利开展。第三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民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航、飞行管制、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按照有关人民 *** 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 *** 的财政预算。
在确保防灾减灾公益 *** 的前提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可以根据用户要求,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有偿专项服务。第五条 鼓励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研究成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减灾、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科学作业水平和服务效益。第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后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第七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由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交通、通讯、人口密度等情况和县级人民 *** 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布局规划,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经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基地和作业点等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 *** 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标准组织建设专用燃爆器材库、作业装备专用库房、值班室、休息室和作业发射平台,配备通信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善人工影响天气指挥系统、天气监测预警系统、通讯系统、信息处理和作业效果评估系统。
乡镇人民 *** 应当协助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的场地选择、标准化建设和场地维护等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协调飞行管制部门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空域直通申报与批复直达系统,提高作业的及时性。第十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及人工增雨炮弹、火箭弹库等基础设施,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三)具有接收作业指令和对作业天气条件进行监测分析的业务技术系统与设备;
(四)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单位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作业指挥员、操作员基本信息;
(四)作业装备的生产厂家、产品型号及合格证;
(五)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条件初审,并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查。
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条件证明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考核。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工影响天气指挥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年度工作方案和关键农事季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并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要求,在粮食和经济作物主产区、雹灾多发区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防御或者减轻气象灾害,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第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 *** 领导、部门联动、科学管理、专业操作、注重效益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双阳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保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六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 *** 的领导下,负责本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
县(市)、双阳区气象主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 *** 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实施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双阳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市)、双阳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发展规划,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按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在完成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确定的公益性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用户的需要,依法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专项服务。第九条 市、县(市)、双阳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 *** 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生突发事件时,当地人民 *** 应当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置,并向上一级人民 *** 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第十条 市、县(市)、双阳区人民 *** 应当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第二章 作业管理第十一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作业人员,并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人数;
(三)具有保证安全有效地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中心、业务技术体系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必需的作业装备、作业平台、作业通道、作业装备库、弹药周转库、值班室、安全防范监控报警设施、电力通信设施、防雷设施。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发射装置、弹药,应当符合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第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择在气象灾害多发地带的上风方;
(二)距离居民区方圆五百米以外;
(三)视野开阔,交通、通讯方便。第十三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保障,配备必需的作业保护用品,并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从事飞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作业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空地勤待遇。第十四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过岗位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熟悉高射炮、火箭等发射装置的结构、操作规程和安全使用要求,并能够正确使用;
(三)能够按照要求完成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的保养、维护工作,排除一般故障。第十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周围环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作业站周围五百米以内建设妨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损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设备;不得占用、干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通讯频道。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灾、减灾的需要;
(二)有适宜的天气条件;
(三)有飞行管制部门批准使用的空域和作业时限;
(四)已提前发布作业公告,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
(五)与飞行管制部门和市气象主管机构保持通讯畅通;
(六)有符合规定的指挥、操作人员;
(七)高射炮、火箭等发射装置技术状态良好;
(八)有完善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助预案及相关安全应急措施;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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