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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质管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

hacker2年前 (2022-07-10)黑客教程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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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农业、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 *** 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条件。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商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在防汛期间安排增雨作业,应当征求省防汛指挥机构的意见。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作业指挥、作业监测预警、作业信息处理、作业效果评估系统,提高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和作业水平。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扩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应用领域,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较大范围森林火灾灭火、大型水库蓄水、区域生态环境改善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农业、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信息。第十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第十一条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作业地的县或者市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适宜的天气气候条件和符合下列要求,并充分考虑当地防灾减灾需要和作业效果:

(一)作业单位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二)作业地点与作业指挥系统及飞行管制部门通讯畅通;

(三)高射炮、火箭作业范围属于非人口稠密区,且无重要设施;

(四)作业设备性能良好,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全部到位。

作业单位收到飞行管制部门停止作业指令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商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共同做好空域调配协调保障工作;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飞机起降和地勤保障服务,保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按时实施。第十四条 使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空域和使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场所周围,不得有干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活动,无关人员不得靠近作业场所。第十五条 人工防雹作业区域、作业点的设置、变动、撤销,由所在地市气象主管机构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依法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第十七条 各级 *** 应当建设标准化作业基础设施,建立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和炮弹、火箭弹专用库;暂无条件建立的,可以商军队、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

对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送生产企业销毁。第十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专用设备,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有关技术检测机构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安全责任制和安全保障制度,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时,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公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 *** 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减轻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及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 *** 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民航、飞行管制、农牧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农牧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按照旗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公益性事业。旗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本级人民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 *** 财政预算。

在保障公益 *** 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特殊需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服务,所需经费由单位和个人承担。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拓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应用领域,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大活动保障、森林草原灭火、水库增蓄水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积极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新技术开发与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技术系统、作业指挥系统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科学作业水平和服务效益。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 *** 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质证后,方可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质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并符合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人数;

(三)有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及炮弹库、火箭库等基础设施,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四)具有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和飞行管制部门保持联系的通信工具;

(五)具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及业务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质证经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后,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第十二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第十三条 盟市、旗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设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区域、作业地点,并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批时应当会同飞行管制部门共同进行审核。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区域、作业地点不得随意变动、撤销。确需变动、撤销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第十四条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作业地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避开人口稠密地区和重要、高大建筑设施。第十五条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也可以由承担飞机作业任务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

飞机作业的起降机场,应当根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提交的作业计划,在空域调配、飞机起降和地勤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配合。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应当遵守空中交通管制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当的天气条件和作业时机;

(二)飞行管制部门已经批准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

(三)作业联络通信畅通;

(四)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持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作业装备和弹药经过严格检查,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保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顺利开展。

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组织协调全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 *** 领导下,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民航、环境保护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商同级人民 *** 发展和改革、农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七条 按照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的基本建设经费、事业经费、作业经费和科学研究以及试验经费列入本级人民 *** 的财政预算。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鼓励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使用。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资质资格审批制度。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取得《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证》;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作业(指挥)人员应当取得《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资格证》。第十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2人以上取得《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指挥资格证》;

(三)每副火箭发射装置有2人以上、每门高射炮有3人以上取得《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证》;

(四)作业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五)储存作业设备和弹药的库房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六)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实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经审核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证》。第十二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心健康;

(二)指挥人员应当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50周岁以下。第十三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资格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资格证》。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资格的人员名单告知同级公安机关。第十四条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区域气候、地理、交通、通信、人口密度等情况,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布设意见,经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商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经确定的作业站点不得擅自变更。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所需场地由当地人民 *** 解决。第十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应当按照《人工增雨防雹作业固定炮站(火箭站)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作业设备库房、弹药库房、发射平台和作业值班室。

宁夏 *** 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宁夏 *** 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和管理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了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学技术等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等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消)雨雪、防雹、防霜、消雾、森林草原防(灭)火等目的的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统一指挥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第五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 *** 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

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安监、民航、电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的能力和效益。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指导本地区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第八条 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本级人民 *** 批准的公益性人工影响天气计划所需事业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和作业专项经费列入本级人民 *** 财政预算。

实施飞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经费以及宁南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开发区发射的炮弹、火箭弹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其他市县和有关农场发射的炮弹、火箭弹所需费用由自治区和市县财政以及有关农场各负担一半。

市县和有关农场利用高射炮、火箭装置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经费以及指挥和作业人员(以下统称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本级人民 *** 财政和有关农场负担。第十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和当地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建设、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需要,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交通、通讯、人口密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提出布局规划,经本级人民 *** 同意后,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依法确定。

经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站(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须按原程序重新确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全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需要,按照下列规定,设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以下简称作业组织):

(一)自治区设立飞机作业组织,负责实施全区飞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二)市县人民 *** 负责设立所属乡(镇)固定作业站(点)的作业组织,组织实施固定作业站(点)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三)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设立流动作业点的作业组织,组织实施各流动作业点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各有关农场负责设立本农场范围内固定作业站(点)的作业组织,组织实施固定作业站(点)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十三条 作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并符合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人数;

(三)有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及炮弹库、火箭库等基础设施,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四)具有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和飞行管制部门保持联系的通信工具;

(五)具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及业务规范;

(六)符合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对作业组织和作业人员实行资质和资格认定制度。

作业组织和作业人员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证》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第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第五条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按照有关人民 *** 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该级人民 *** 的财政预算。第六条 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适宜的天气气候条件,充分考虑当地防灾减灾的需要和作业效果。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提供决策依据的有关单位给予奖励。第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第九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第十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所需飞机由军队或者民航部门按照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提供;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做好保障工作。

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第十三条 作业地气象台站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探测资料、情报、预报。

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第十四条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第十五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指定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

因作业需要采购前款规定设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 *** 采购的规定组织采购。第十六条 运输、存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由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需要调运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七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测,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在适当的气象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消)雨雪、防雹、消雾、防霜、森林草原防(灭)火、消除公共污染等目的的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 *** 的领导和协调下,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农牧、水利、林业、公安、飞行管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建设、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需要,商本级人民 *** 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按照有关人民 *** 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该级人民 *** 的财政预算。第六条 除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外,其他组织或个人要求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由申请人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实施,其费用由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服务要求的组织或个人承担。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依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征用程序办理。第八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减灾、气候变化、生态环境变化、云水资源变化以及保障农牧业生产安全等方面影响的研究,开展空中云水资源的普查、评估、区划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评估。第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依法确定。经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须按原程序重新确定。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 和村(居)民委员会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负有保护责任。第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行资质证制度。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作业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炮库、弹药库等基础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四)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能独立承担所开展的相关工作;

(五)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第十一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单位法人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简表以及技术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技术装备清单;

(五)各项制度目录。第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由申请单位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评审。

申请单位也可以直接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发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飞行管制部门已经批准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

(二)作业设备性能良好,符合使用要求,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全部到位;

(三)高射炮、火箭作业射程、范围避开人口稠密区和重要设施;

(四)具备适宜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

(五)作业地点与同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和飞行管理部门的通讯畅通。第十四条 利用高射炮、火箭等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作业地点的地名、代号、作业区域、经纬度、海拔高度和作业人员代号、作业设备、作业时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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嘻友痛言
2年前 (2022-07-10)

用库;暂无条件建立的,可以商军队、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对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送生产企业销毁。第十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专用设备,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有关技术检测机构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

礼忱南简
2年前 (2022-07-10)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提供决策依据的有关单位给予奖励。第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第

青迟饮舟
2年前 (2022-07-10)

输、储存、保管等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实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经审核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证》。第十二条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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