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突发沙尘暴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灾后救援的组织管理和紧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应对和防范突发重大沙尘暴灾害,更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以保障沙尘暴高发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积极做好监测、预报和预防工作。
1.3.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本预案,领导和指导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沙尘暴灾害的应对和防范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主要由地方各级人民 *** 负责。
1.3.3加强协调,整合资源。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
1.3.4平战结合,快速反应。经常性地做好应对重大灾害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常抓不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需要国家林业局协助地方 *** 指导救灾的应急响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一)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时;
(二)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II级),且根据国务院指示,需要国家林业局协助指导救灾时;
(三)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II级),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提出请求,需要国家林业局协助指导救灾时。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1国家林业局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国家林业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国家林业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治沙、计资、机关服务、宣传等司局负责人。
国家林业局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是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国家林业局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应急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它任务等。
2.1.2国家林业局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国家林业局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国家林业局治沙办),由荒漠化管理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国家林业局各相关司局和局调查规划院、局西北调查规划院的副司长(副院长)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1.3赴现场工作组
国家林业局重大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应在特大沙尘暴灾害发生后派出赴现场工作组。赴现场工作组由国家林业局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等人员组成。
2.1.4专家咨询组
国家林业局已经成立了防治荒漠化高级专家顾问组,具体负责对荒漠化防治工作的咨询、技术指导和决策论证。在处置重、特大突发沙尘暴灾害中,要更加重视并发挥专家咨询组的作用。
2.2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其职责
突发沙尘暴灾害是一种涉及多部门、多行业的自然灾害,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国务院林业、气象、农业、环保、民政、卫生、交通、民航、铁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2.2.1气象局。负责沙尘暴天气的监测、预报工作,在发现沙尘暴灾害征兆时,要及时作出预报,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为防灾抗灾和灾害应急作好服务。
2.2.2农业部。指导农牧业生产灾前预防,灾后自救工作,帮助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2.2.3环保总局。负责监测沙尘暴发生时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2.2.4民政部。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参与灾情调查,组织、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工作。
2.2.5卫生部。在灾害造**员伤亡时,负责协调落实救灾医疗物品,协助解决医疗资源,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2.2.6交通部。负责做好交通运输防灾减灾对策预案,协调落实救灾交通车辆。
2.2.7 民航总局。组织制订民航运输的防灾减灾应急预案,保证沙尘暴灾害天气状况下的民航运输安全。
2.2.8 铁道部。组织制订铁路运输的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保证沙尘暴灾害天气状况下的铁路运输安全。
2.3 地方应急组织领导机构
省、地、县各级人民 *** 应成立专门的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成员由林业、气象、环保、民政、农业、卫生、交通等相关部门组成。制订本辖区内的突发沙尘暴灾害的应急预案,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的灾前预防、灾后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 *** 报告沙尘暴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造成危害以及灾后救援和生产恢复等情况。
3 预警和监测机制
3.1预警预报
3.1.1每年年初,由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联合邀请专家对当年春季沙尘暴灾害状况进行预测和分析,提出当年沙尘暴灾害趋势。
3.1.2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的原则,积极协调中国气象局做好中短期沙尘暴的分析和预测,及时作出沙尘暴灾害预警预报,包括沙尘暴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强度、移动路径、影响区域等。
3.1.3国家气象局应利用气象卫星和地面气象站点,加强对沙尘暴的监测,掌握沙尘暴发生源地、强度、路径、影响范围,及时为国务院相关部门提供沙尘暴情况及相关资料。
3.2 预警支持系统
3.2.1定期开展全国沙化土地监测工作,提高监测手段和水平,掌握沙化土地消长动态变化和植被状况等相关信息,建立并完善全国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
3.2.2收集并建立我国沙区社会经济状况数据库,为沙尘暴灾害评估提供服务。
3.2.3利用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结合地面监测站点调查、观察资料,建立沙尘暴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3.2.4加强沙尘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4 应急响应 4.1沙尘暴灾害分级
按照突发沙尘暴灾害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将突发沙尘暴灾害分为4级。
4.1.1 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影响重要城市或较大区域,造**员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4.1.2 重大沙尘暴灾害(II级):影响重要城市或较大区域,造**员死亡5-10人,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或造成机场、国家高速公路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4.1.3 较大沙尘暴灾害(III级):造**员死亡5人以下,或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或造成机场、国家高速公路路网线路封闭的。
4.1.4一般沙尘暴灾害(IV级):对人畜、农作物、经济林木影响不大,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4.2分级响应机制
针对突发沙尘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别启动不同级别的预案。
4.2.1当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后,立即启动国家、省、市和县四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4.2.2当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II级)后,启动省、市和县三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必要时,启动国家级应急预案。
4.2.3当发生较大或一般沙尘暴灾害(III级或IV级)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 决定启动省以下人民 *** 沙尘暴应急预案。
4.3险情响应措施
当气象部门作出强、特强沙尘暴预警后,省级以下人民 *** 要及时作出响应,抓紧做好防灾工作,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的安全。
4.3.1省级以下人民 *** 险情响应措施
气象部门作出强、特强沙尘暴灾害预警后,主要受影响区域的地(市)、县级人民 *** 应迅速作出反应,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沙尘暴消息,做到家喻户晓。要部署机关、厂矿、学校和广大人民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人畜防灾减灾工作,要将危险地带的人民群众和重要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沙尘暴发生前人员不要外出,牲畜入圈。同时,做好启动突发沙尘暴灾害应急方案的各项准备。
4.3.2省级人民 *** 险情响应措施
省级人民 *** 在接到强、特强沙尘暴预警后,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灾害应急准备,督促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沙尘暴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对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要及时作出预报;组织有关部门如交通、民航、农业等,做好强、特强沙尘暴灾害的防范工作;积极落实好防范措施以及资金和应急物资的筹备和调配。
4.4灾害应急措施
4.4.1省级以下人民 *** 灾害应急措施
灾害发生后,按照应急预案和相关要求,落实救灾措施和责任,认真做好灾后救援和重建工作,并立即将沙尘暴情况及其灾害报告上级人民 *** ,向沙尘暴移动的下游地(市)、县通报。接到通报的地(市)、县级人民 *** 应立即采取预防措施。
4.4.2省级人民 *** 灾害应急措施
发生重、特大沙尘暴灾害后,立即组成救灾指挥部,认真组织做好救援工作,更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做好舆论导向,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并立即将沙尘暴情况及其灾害报国家林业局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沙尘暴移动的下游省区市通报。接到通报的省区市应立即组织相关地区做好预防工作。
4.4.3 国家林业局应急措施
国家林业局重大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特大沙尘暴灾害信息后,经国家林业局负责人批准,启动重大沙尘暴应急预案,相应的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国家林业局处置特大沙尘暴灾害的指挥、协调工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详细了解特大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灾害损失状况等情况;
(二)应急指挥部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部署,并组成赴现场工作组。
(三)赴现场工作组应于12小时内出发赶赴灾区,协助当地 *** 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检查督促突发灾害应急措施的落实,慰问受灾群众,并对当地沙尘暴灾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灾情,分析原因。
(四)现场处置应按照统一领导、处置果断,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要求进行。
4.5信息共享和处理
4.5.1建立沙尘暴灾害信息报告制度。各级突发沙尘暴灾害应急日常管理办公室都要指定专人负责沙尘暴灾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4.5.2突发沙尘暴灾害信息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各有关部门在沙尘暴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将涉及本部门的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告本级沙尘暴灾害应急日常管理办公室,日常管理办公室汇总后向本级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日常管理办公室报告。
4.5.3信息报告时限要求。各有关省区市人民 *** 突发沙尘暴灾害应急日常管理办公室要在各地沙尘暴发生2小时内将沙尘暴强度、影响范围报告国家林业局,属于重、特大沙尘暴灾害的,应在结束后2个小时内,将沙尘暴灾害状况初步信息上报国家林业局。在沙尘暴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沙尘暴造成的灾害损失情况报国家林业局。
4.5.4国家林业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各地特大沙尘暴灾害初步信息报告,经汇总和处理后,及时报告国务院,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
4.6通讯联络
在特大沙尘暴灾害处置过程中,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 *** 、赴地方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之间都要建立沙尘暴灾害应急联络渠道,保持通讯畅通。
4.7指挥和协调
沙尘暴灾害的预防和控制主要由地方各级人民 *** 负责,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地方 *** 统一领导下的,由林、农(牧)、气象、交通、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
4.8沙尘暴灾情的调查分析与后果评估
在特大沙尘暴灾害结束后,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对沙尘暴灾害及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调查,对灾害及救灾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灾后重建对策措施。
4.9新闻发布
4.9.1国家林业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特大沙尘暴灾害新闻发布工作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并确定专人负责。
4.9.2沙尘暴灾害情况要向新闻界发布。发布的内容包括沙尘暴强度、影响范围、危害情况和处理结果等。
4.10应急结束程序
对于特大沙尘暴灾害结束后,由国家林业局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布。
5 保障措施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充分利用社会基础通信设施,建立健全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保证和维护信息通讯渠道的通畅,保证防灾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
5.2沙化基础信息保障
做好全国沙化土地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国家、省、市和县四级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并掌握主要沙区的社会经济状况。
5.3荒漠化监测体系保障
完善全国荒漠化监测体系,特别是县级监测机构和站点建设,提高装备水平,逐步形成一个布局合理,设备先进,反应灵敏的全国荒漠化监测体系。
5.4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沙尘暴灾害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5.5技术储备与保障
将依托现有的防治荒漠化高级专家顾问组,组成相应的沙尘暴灾害专家咨询组,为沙尘暴灾害的防治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各级林业部门要增加配备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的装备,保证在发生重、特大灾害时能够作出迅速反应。
5.6宣传培训保障
5.6.1宣传教育。利用现有的宣传媒体,积极开展《防沙治沙法》和沙尘暴灾害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和互救的常识。
5.6.2 培训。定期组织对各级地方 *** 主管领导、地方各级沙尘暴灾害应急管理人员、沙尘暴灾害监测和信息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使之掌握防沙治沙、沙尘暴灾害的有关专门知识,促进有效沟通,提高防控沙尘暴灾害的效率和效果。
6 附则
6.1名词术语的定义和说明
6.1.1沙尘暴:是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变得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6.2预案管理和更新
将根据预案实施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和基层省区同志对预案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备案。
6.3奖励与责任
对在防御突发沙尘暴灾害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突发沙尘暴灾害中,由于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人民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4预案制定与解释机关
本预案由国家林业局制订并负责解释。
6.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主要道路及场地硬化: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层夯实后,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沥青或细石;
2)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夯实,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或细石;
3)现场排水畅通,保证施工现场无积水;
4)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2、洒水降尘:
1)房屋拆除、外架拆除、平整场地、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及市政道路施工等作业时,应当边施工边适当洒水,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2)遇有四级以上风的天气不得进行土方运输、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等作业及其它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按照《北京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预警级别达到黄色预警以上时,应按相应级别停止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室外露天作业等作业;
3)为防止施工扬尘,施工现场应每天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进行清扫洒水(雨雪天及地表结冰的天气除外);在土方施工、干燥天气、风力四级以上的天气条件下,应适当增加洒水次数;
4)施工现场设置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时,必须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3、垃圾存放、运输:
1)施工现场设置垃圾站应为密闭式,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运输消纳应符合相关规定;
2)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安全网内垃圾应及时清理; 3)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4、材料、土方覆盖:
1)非施工作业面的 *** 地面、长期存放或超过一天以上的临时存放的土堆应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或采取绿化、固化措施;
2)水泥、粉煤灰、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进行覆盖,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3)对于停止施工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 *** 土地采取覆盖或者临时绿化等有效防尘措施;
4)对于土方工程,开挖完毕的 *** 地面应及时固化或覆盖;
5)本市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由 *** 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它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5、车辆清洗:
1)具有安装条件且处于基坑土方施工阶段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均应安装高效洗轮机,基坑土方施工阶段结束后,施工单位可按要求设置冲洗车辆的设备和设置沉淀池。安装使用高效洗轮机的,施工单位要确保100%使用;
2)在施工现场设置洗车池和沉淀池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a、施工现场施工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对车辆槽帮、车轮等易携带泥沙部位进行清洗,不得带土上路; b、洗车池旁必须设置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3)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应当道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消纳建筑垃圾、渣土。施工现场必须使用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和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承担现场土方、建筑垃圾等的运输任务,采取措施防止车辆运输遗撒。
搬迁工厂,洒水除尘,限制在城区里使用污染较高的煤。这些主要是为了限制污染源。
梳理城市人口,鼓励使用电动车,疏解北京非首都首都职能。这些主要是考虑到北京规划较差,防止城市功能超过环境承载上限。
投入资金研究,提高环保准入标准。
北京雾霾的主要原因在于,北京的地理位置。环境的自洁能力主要依赖于水的吸收,植被的固定,微生物,空气流动。而北京周围缺乏大的流域,缺乏山脉。所以自洁能力比较差。北京市的环境不太适合,所以才会产生雾霾。
以上解决手段作用不大,北京的地理位置不好。另一方面北京市的规划缺乏足够的前瞻性,不能很好的解决城市发展与人口增加之间的矛盾。
最新修订的《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15日正式公布,这也是自2012年以来,第五次修预案。与去年12月中旬开始实施的应急预案相比,新版预案加严了强制性减排措施。启动蓝色预警时,就要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施工作业。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的标准也从橙色预警提早到黄色预警。据悉,《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从2012年起至今,北京已先后发布了5个版本的重污染应急预案,减排措施越来越严,减排力度越来越大,精细程度也越来越高。北京青年报记者梳理发现,2015年修订的《应急预案》中,启动条件里首次引入“小时”概念,比如,重污染持续1天或24小时,就可启动蓝色预警。但是,在去年修订的《应急预案》中,将“小时”概念删除。而昨天新公布的2017年版《应急预案》将其再次恢复。本报讯 昨天,最新修订的《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正式公布,这也是自2012年以来,第五次修预案。与去年12月中旬开始实施的应急预案相比,新版预案加严了强制性减排措施。启动蓝色预警时,就要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施工作业。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的标准也从橙色预警提早到黄色预警。据悉,《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加入“小时”概念有何影响?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曾打过一个比方,如果今天上午空气质量良好,下午出现了重污染,明天上午持续重污染,下午又恢复到优良。按照旧方案,今明两天的空气质量指数各自平均下来,任何一天可能都达不到“空气重污染持续一天”的条件,因此不会启动预警。但实际上,从今天下午到明天上午,在这24小时里,人们的感受是空气污染很严重。为了让应急预案更科学,修订以后加入了小时概念,这样一来,在上述情形下,以前不会启动预警,今后也能启动了,通过应急减排的方式减少对人们健康的危害。
此外,两种情况下可启动红色预警,之一种是“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其中有2天(48小时)及以上为严重污染时”,第二种是“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达到500时”。与2016年版相比,删除了“且将持续1天及以上”的条件。预警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
在应急措施方面,蓝色预警首次增加强制性措施,分别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施工作业”。这在2016年应急预案中是没有的。另外,过去发生橙色预警时,才要求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新修订预案则提前至黄色预警,并制定了“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纳入名单内的企业都要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可见进一步加严了对相关企业的管理。
新版《应急预案》还明确要求,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特别是加大对企业停产限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辆遗撒、机动车限行、露天焚烧、违法使用经营性燃煤及劣质散煤等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9月1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印发2017-2018年秋冬季建设系统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为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自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在北京城六区全部区域、十个新城区及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区及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均需停工。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初审,并以区 *** 名义统一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筹后报市 *** 同意后实施。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全市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全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施工现场实现工地周边围档、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现“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
(二)基本思路
贯彻落实市委市 *** 领导批示精神,从开工建设至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基础底板施工、主体结构施工、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等扬尘治理全过程、全覆盖管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全市在施工程施工现场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执法检查,并联合环保、城管等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细化明确行政处理标准,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形成高压态势、执法威慑。
二、工作措施
(一)严控施工许可审批,推广使用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
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全市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新开工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出入口至少安装一个球形摄像头和一个车牌抓拍设备,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与相关执法部门信息共享。取得施工许可证,已开工尚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项目,要求立即停工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拒不整改的项目,收回施工许可证。
(二)建立专人督察制度,夯实扬尘治理责任。
在全市土石方工程、房屋拆除工程、重点工程施工现场实施扬尘治理专人督察方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安排专人对以上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实施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城市副中心、新机场、CBD核心区、冬奥会场馆等重点工程扬尘治理监管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明确专人对辖区内其他工程扬尘治理实施监管。自发文之日起,被查处存在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工程施工现场,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督察,督促参建各方切实履行扬尘治理主体责任。
(三)明确停工范围,确保扬尘治理达标。
1.停工时间: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2.停工范围: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全部区域;通州区、大兴区、房山区、门头沟区、延庆区、昌平区、怀柔区、密云区、平谷区、顺义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及建成区。
3.停工内容: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
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初审,并以区 *** 名义统一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筹后报市 *** 同意后实施。
(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1.采暖季期间,对拒不停止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除工程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记分,纳入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停其新开工项目审批,暂停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6个月。
2.自发文之日起至10月15日期间,发现扬尘治理不达标的项目,暂停该项目施工企业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30天;10月16日至11月15日,发现扬尘治理不达标的项目,暂停该项目施工企业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60天;11月16日至12月15日发现存扬尘治理不达标的项目,暂停该项目施工企业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90天;2017年12月16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发现存在扬尘治理不达标的项目,暂停该项目施工企业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6个月。
3.一个月内发现同一施工企业有三个及以上项目扬尘治理不达标,该施工企业全市所有在施工程项目停工整改30天,并依法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6个月。连续三个月发现同一施工企业有项目扬尘治理不达标,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6个月。
4.一个月内发现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三个及以上项目扬尘治理不达标,其下属所有项目停工整改30天,同时停止新开工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提请市规划国土委等部门,暂停其在北京土地市场交易资格3个月。
5.一个月内发现有三个及以上项目扬尘治理不达标或连续三个月发现同一监理单位有项目扬尘治理不达标,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3个月。
6.采暖季期间,发现经市 *** 批准可进行土石方工程作业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不达标,除执行以上处罚外,取消其土方工程作业资格。
7.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检查标准统一参照《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检查(验收)表》(见附件),检查得分达到85分(含)以上,且每个参与评分子项得分不得低于该项总分的50%即为达标,低于上述标准为不达标。
8.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对被查处存在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企业和项目进行全市通报。
(五)加强部门联合执法,齐抓共管扬尘治理。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环保、城管等部门定期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执法检查,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控措施不到位、未按规定使用渣土运输车辆、 *** 土方覆盖不严密等问题采取联防联控,分别查处,齐抓共管,高限处罚的措施。
(六)强化建筑垃圾管理,建立责任追溯机制。
建设单位须选择取得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承担工程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和土方回填任务,确保使用规范合格的运输车辆。施工单位应采用容器或管道运输建筑物、构筑物内建筑垃圾,严禁凌空抛掷,场区内设置封闭式垃圾站,按规定及时清运,并安排专人负责进出场运输车辆的清洗保洁工作。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环保、城管等部门移转的施工现场渣土车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溯,严肃追究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责任。对违规使用不达标车辆进行渣土运输的企业提请市城市管理委纳入黑名单,暂停运输企业运营资格6个月。
(七)采用信用管理措施,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将违规企业和个人纳入信用管理,对未按要求开展扬尘治理工作或扬尘治理不力的开发企业、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记分,同时纳入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对于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项目和企业负责人,尝试与检察机关建立移转机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八)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2017年10月底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市环保局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加大对建设系统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综合监管,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推土机、旋挖钻机、铣刨机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周配合环保部门对施工工地进行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移转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九)量化扬尘执法检查,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每月对辖区内所有在施工程进行至少一次全覆盖执法巡查,利用《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检查(验收)表》进行打分,对月排名末10位的施工工地进行曝光,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累计曝光2次及以上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查处。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辖区内扬尘治理不达标的施工企业可采取停工整改、约谈告诫、区内停标等措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做好现场取证、核查落实、约谈笔录等工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法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采暖期内,每月月末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所属辖区内被市级及以上城管、环保等部门查处扬尘治理不达标项目超过2个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约谈,停止该区新开工建设项目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半月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扬尘治理工作。
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到大气污染防治的紧迫性和艰巨性,以更强的决心、更大的信心,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全力以赴开展秋冬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切实履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扬尘治理首要责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承担扬尘治理主体责任,确保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达标。
(二)夯实各方责任,层层传导压力。
各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积极响应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认真履行辖区内施工现场扬尘监管责任。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存在扬尘治理不力行为,敦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上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全面落实扬尘治理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倒排工期,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全覆盖的格局。
(三)加强督察督导,及时报送工作信息。
各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认真履行扬尘治理的主体职责,强化扬尘治理工作,落实各项强化措施。各集团总公司(含二级公司)将扬尘治理负责人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施工项目各参建单位扬尘治理负责人报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于9月14日前将各项目督察人员信息汇总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9月15日前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北京市细化落实方案》(京大气〔2017〕1号)相关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项目清单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月23日前将本月扬尘治理执法检查工作量、案件移送和处罚处理情况及当月被查处存在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施工现场督查人员信息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接收相关信息邮箱:shigongchu211@163.com。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依据本通知,结合辖区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四、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通过拨打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便民服务热线59958811,举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控措施不到位、 *** 土方覆盖不严密等违法违规行为,接到举报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依法展开调查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举报人。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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