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潍坊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创业训练营补助
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承担市级创业训练的机构申请创业训练营补助时,应提供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经市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创业典型人物奖励
对每年新评选的“潍坊市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潍坊市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潍坊市十大创业导师”“潍坊优秀大学生创业者”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潍坊市创业大赛”“潍坊市新型职业农民创业大赛”获奖者,根据获奖等次(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0.6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列支。创业典型人物奖励资金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获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人力资源服务业 发展扶持资金
每年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扶持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参照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市县两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及时进行通报,共同研究解决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对违规使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擅自改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途;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虚报、冒领、骗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